在当下知识推动型的社会中,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大学精神成为一个时代重要的剪影。近年来,大学承载了不同的社会功能并被寄予不同的期待,也引发了多种面向的思考和讨论。从法律角度而言,高等教育法面临的主要挑战可归纳为三类:可及性、责任与自治。 首先,高等教育的可及性丰富地拓展了我们对“受教育权”内涵与外延的理解。当下我们对接受教育机会、教育资源分配的平等与公正性有了更多的期待。 此外,高等教育的可负担性也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 。在中国,这些问题伴随着户籍制度、高考和财政改革等引发了长久的争论。在荷兰和欧洲其他国家,多起事件表明个别具有性格缺陷的学生可能威胁其他师生的人身安全,进而影响高校的教学秩序和整体安全。这些学生能否被禁止入学也引发了当下对高等教育可及性的讨论。
其次, 高等教育在现代社会中的突出地位决定了对其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性,由此引发的是对责任问题的关注。谁对高等教育的质量控制负责?对谁负责?通过何种方式负责?是通过同行评议的方式来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进行控制,其中政府仅设定一些最低的质量标准,还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性本身允许政府在教育质量的保障和评估上进行更深的介入?在当下中国“双一流”建设、教学评估的热潮中,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控制和资源分配中扮演何种角色?行政法又起到或应当起到什么作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再次,与责任要求密切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大学和学者的学术自治问题。学术自由的内涵是什么?大学可以主张自己有免于政府干预的学术自由吗?学者可以主张自己有免于高校行政干预的学术自由吗?对于“学术自由”的规制有何种表现方式和替代机制?自治问题同样也关乎高校和学生的关系。在学生管理中,高校可主张的学术自由的界限在哪里?在何种情境下,司法介入和审查可被正当化? 上述问题并非个别国家所特有,而是许多国家共同面对的问题,这也凸显了比较法的意义和价值。鉴于此,我们很高兴地宣布“中荷公法论坛”开幕,并将“高等教育的可及性、责任与自治:中国、欧洲和比较法的视角”作为第一期论坛的主题。
征文范围:
高等教育的可及性
高等教育的责任
高等教育的自治
04月14日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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